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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镇**村**组**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独自一人进入西安市灞桥区**分拣中心,在**分拣中心西门员工通道的员工置物区,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置物区南边置物架最下层的衣服内两部手机盗走。其中一部为白色红米K20pro手机,一部为黑色VIVOZ5X手机。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格为2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4、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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