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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6年9月2日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某某窜到从江县**乡**村**河,盗窃“**河提灌工程”抽水房上方的变压器,购进价24000元,后将变压器中铜线销赃给经营废旧收购的王某甲得人民币近1700元。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到**乡**村*组“**坡”,盗窃**乡10KV**线**支线**台变压器,正在将变压器拆散准备盗走铜线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蒙某某、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龙某戊、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适用速栽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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