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住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与其朋友韦某某(已判刑)从四川省成都市乘车到石柱县。次日凌晨,莫某某与韦某某到石柱县**街道被害人谭某某经营的“**网咖”上网,趁店内上网人少时,由莫某某放哨,韦某某用螺丝刀先后撬开11台电脑主机箱盗走其内的CPU(型号:intleI34160)和内存条(型号:金魔士8G/1600)。后二人又来到石柱县**街道**路被害人汪某某经营的“**网咖”内上网,以相同的方式盗走该店内的20台电脑的CPU(型号:intleI54460)和内存条(型号:金魔士8G/1600)。后二人将所盗CPU、内存条带至广东省深圳市销赃,获利人民币14800元。经鉴定,莫某某所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7987元。
2020年1月3日,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将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同案关系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彦
检察官助理:唐皓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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