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61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东莞市**镇**路**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系本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喷涂部的检验员。2020年5月19日至6月20日期间,莫某某多次到其工作的**公司保安室后面的快递收发室内盗走多名被害人的快递,部分作案情况如下: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司的快递室盗走被害人陈敏的白色女装绑带运动鞋一双(价值14.69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司的快递室盗走被害人甘茂曲的口罩65个(价值9.9元)、被害人农薪平的莫代尔牌袜子两包(共20双,价值56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司的快递室盗走被害人周财顺口罩50个(价值12.9元)、被害人刘佳琪的衣服五件(价值1123元)。
2020年6月20日16时许,**公司的保安通过监控发现被告人莫某某有盗窃的嫌疑,后报案。民警到场将莫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莫租住的本市大朗镇***路**号***房内起回被盗的物品。破案后,起回的财物已发还上述五名被害人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暂未联系到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唐某军等证人的证言,陈敏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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