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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等二人诈骗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4********,汉族,中专毕业,进城务工人员,住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大专毕业,进城务工人员,住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王某某(已判刑)及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受雇的习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莫某某、肖某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社区承租的房间内,使用已事先准备的多个手机及QQ和微信号,以推荐股票为名通过QQ及微信建群,并以炒股为名诱使进群的客户投资炒作股票、黄金等金融业务。被害人姬某某2018年4月2日经一微信名“助理—婷婷”拉入微信群——“赵坤—非常财经8群”,在群内,多数“股民”是由受雇王某某的业务员使用的“水军号”,上述业务员冒充“老师”引诱客户通过其发送的链接炒伦敦金,并冒充参与投资的客户在群内吹捧“老师”的黄金投资技术,期间苏某某指使习某某冒充亿高金业有限公司开户专员(微信昵称“亿高VIP客服--王经理”的使用者)给姬某某开户进入 “亿高金业”的炒黄金平台进行购买期货黄金操作,莫某某冒充投资理财老师“赵坤”诱骗被害人入金、出金,肖某等人冒充股民在群内活跃气氛,使得姬某某多次通过网络转入资金,自2018年4月11日至5月3日,姬某某共计被骗走1145879.6元。经查,前述姬某某资金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流入他人个人账户,未进入黄金交易平台市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肖某的供述;2.同案习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帐记录、扣押清单、个人信息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肖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莫某某、肖某认罪认罚、系从犯等具体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肖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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