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53********,文化程度大专,原杭州西溪*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住宅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2014年11月6日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杭州市蒋村乡**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杭州**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合资成立杭州西溪*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溪*甲公司),共同开发****合作社的留用地项目。被告人莫某某担任西溪**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对西溪**公司的管理事宜。
2008年6月,被告人莫某某经黄某某介绍,利用其担任西溪*甲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让西溪*甲公司与杭州*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500万借款合同,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胡幅萍将西溪**公司账上500万元借给*乙公司使用,每月利息转入到胡某某个人账户。2008年12月,*乙公司未归还500万元,被告人莫某某遂以西溪*甲公司名义起诉“*乙公司”要求归还,但未果;后由黄某某控制的杭州*丙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此500万元在西溪*甲公司账目上以其他应收款列明。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建设公司和**合作社就**建设公司退出该项目进行协商,约定**建设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合作社、前期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因上述500万借款一直未收回,清算时该损失将由莫某某承担,被告人莫某某为达到减少自己经济损失的目的,指使胡某某对该500万元以公司费用进行平账,计入西溪*甲公司前期费用中。在清算后,该费用由**合作社承担,并由与**合作社合作的杭州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具体如下:
(1)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指使胡某某将其个人资金200万元通过其控制的**建设公司以帮助*丙公司归还借款名义还入西溪*甲公司,并于当日将120.46万元以西溪*甲公司需支付设计费名义支付给杭州**技术咨询公司,该公司扣除11%税款后,将107.2万元支付给了吴某某,吴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将107.2万元定期存单交回到莫某某处。2013年底,被告人莫某某为掩盖此事实,指使胡某某将110.4万归还给吴某某。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指使胡某某以西溪*甲公司需支付策划费名义将80万元支付给莫某某参股的浙江*甲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用印刷费、绿化费等发票在浙江*甲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报销,扣除税金6万后,实得人民币74万元。
(2)2010年7月31日,被告人莫某某指使黄某某、胡某某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以西溪*甲公司需支付给浙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咨询费的名义将300万元在西溪**甲公司财务账上予以平账。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莫某某回国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送函、西溪*甲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终止合同协议、情况说明、专项审计报告、蒋村乡**经济合作社与杭州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承诺书、会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暂扣款单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西溪*甲公司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浙江*甲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报销凭证、付款申请、发票、起诉状及相关诉讼证据、杭州**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发票、公司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浙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蒋村乡B-01地块项目前期服务合同、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洪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朱某某、吴某某、袁某某、丁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说明;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裘少波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柒册。
3.赃款500万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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