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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职务侵占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4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新区**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在审查起诉期间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莫某某被廉江市**有限公司聘任为**部**镇片长,主要负责蔗农预借肥料、蔗种,收成后回收蔗农欠款等工作。2004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农户签名、虚报欠款清单等方式,将蔗农归还给公司的欠款占为己有,并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开支。经廉江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清帐报告以及经被告人莫某某确认,被告人莫某某侵占廉江市**有限公司的资金为105551.6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廉江市**有限公司工作时,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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