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绰号“奀仔”,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居委会**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路*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0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08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31日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虚构下列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莫某某以帮办事宜为由,骗取了巫某某的二手摩托车(购买价格630元,已遗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20年6月,莫某某以代买低价加油卡为由,骗取了张某某1138元。
3、2020年5月,莫某某以代办居住证为由,骗取了何某某280元。
4、2020年5至6月,莫某某以代办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曾某甲1000元。
5、2020年6月,莫某某以代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了曾某乙6100元。
6、2020年6月,莫某某以低价卖手机为由,骗取了邓某某1100元。
7、2020年6月,莫某某以代办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周某甲1200元。
8、2020年6月,莫某某以代办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周某乙2200元。
9、2020年6月,莫某某以代办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李某某1000元。
莫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莫某某刑满释放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莫某某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曾某乙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卷卷P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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