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街道**村**号(户籍地海南省**县**镇**村**队)。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莫某某结伙他人,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以需要支付嫖资、押金、安全费等为由,先后骗取包括居住在浙江省桐乡市在内的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莫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88元;
2.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6786元;
3.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88元;
4.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居住在本市的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300元;
5.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币3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人民币406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豫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