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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高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谢某甲相识后谎称系公安干警,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在谢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莫某某用谢某甲手机安装网络贷款APP后并以谢某甲身份借款17000元,以谢某甲名义向谢某甲微信好友“借款”共计3700元。在相关款项到账后,莫某某将款项转走,并将谢某甲手机中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删除。经查,莫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谢某甲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谢某乙、谢某丙、吴某某、黄某某的证人证言;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明细、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到案后,能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莫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期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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