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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肇庆市,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市**街道**居委会**座**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市**街道**居委会**路**座**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明知自己没有额温枪出售,还在微信上发布其有额温枪出售,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交纳购买额温枪的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莫某某收款后,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明知自己没有一次性口罩出售,还在微信上发布其有一次性口罩出售,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先交纳购买一次性口罩资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莫某某收款后,在微信将被害人拉黑。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6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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