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将他人朋友圈的口罩图片、合格证图片发送给被害人蔡某某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蔡某某18800元。所得赃款耗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还款。
2020年5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街道**街**巷**号**楼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帆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诉讼卷宗叁册、光碟贰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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