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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莫某某,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阮某某”(身份正在核查中)来隆化找到被告人莫某某,承诺给莫某某好处费,让莫某某为其介绍对象,并以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彩礼钱”。2019年11月8日,“阮某某”经莫某某介绍,嫁给隆化县**镇**沟村人吕某某,期间,吕某某分两次将88000元“彩礼钱”给付“阮某某”,“阮某某”将这些钱交由莫某某保管,后莫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1200元。2020年4月22日隆化县公安局依法将莫某某传唤到案,当日莫某某退还诈骗所得赃款31200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莫某某伙同“黄某”(身份正在核实中)以结婚的名义向隆化县**乡**村张某某介绍一名25岁越南女子“段某某”(身份正在核实中)做媳妇,后被害人张某某给86000元作为彩礼,莫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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