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花园**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莫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在同学、以前的同事中宣扬自己有炒股的特殊资源可以获取稳定高收益,或以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并支付高利息为借口,引诱被害人投资,之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股票账户信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按月向被害人支付投资收益,以此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而骗得众多人的巨额资金。
经审计,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莫某某共吸收张某甲、张某庚、龙某某等38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95048895.36元,莫某某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逐月兑付被害人的收益,将其中的20328792.59元用于投资非法网络平台炒黄金、原油及个人消费等导致资金全部亏损。被告人莫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0328792.59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部分被害人提供的相关书证,包括莫某某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莫某某提供给被害人的伪造的股票账户截图,被害人转款的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莫某某出具的借条,“欢喜猪”项目协议书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莫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券账户对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伍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郭某某、庄某某、张某丁、彭某某、张某戊、吴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张某己、汪某某、钟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十五册(含审计报告一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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