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1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害人李某甲为给子女办理入户广州,经中间人姚某乙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某在明知李某甲子女不符合入户广州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其能够办理,并称事成后共需收取人民币105000元。之后莫某某编造入户广州需办理技术人员证、托人情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款项。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在其暂住的广州天河区**村**园**巷**号**房通过微信累计转账人民币105000元给中间人姚某乙,姚某乙将其中52000元人民币转账给莫某某。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2020年5月,中间人姚某乙个人退还被害人李某甲款项人民币1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姚某乙、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立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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