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原南宁市青某某城管局监察大队建政中队协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8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3月3日、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利用南宁市青某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协管员身份,通过以缴纳违章建筑面积罚款、违章建筑施工押金、违章建筑面积确认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某、黄某甲、何某甲、何某乙、黄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转账截图、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黄某甲、何某乙、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代理检察员: 唐 林
2019年6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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