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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0********,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莫某某冒充德清县供电局工作人员,虚构向被害人褚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大批量采购水果的事实,以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褚某某人民币696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莫某某虚构战友在浙江省公安厅任职及自己调任浙江省委组织部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需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姚某某人民币64530元及卷烟白沙和天下共8条(价值人民币8000元)、卷烟休闲利群1条(价值人民币820元)、水果车厘子2箱(价值人民币270元)、土鸡1只(价值人民币54元)。

3.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莫某某冒充浙江省政府领导,以帮助被害人熊某某安排工作需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熊某某人民币5550元及卷烟紫利群(软)2条(价值人民币720元)。

4.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莫某某虚构自己在本县雷甸镇一消防器械厂工作的事实,以介绍蔡某某等人去该厂任职仓库管理员需收取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又虚构介绍蔡某某在该厂经营小店需办理烟草许可证的事实,骗取蔡某某人民币1400元。

5.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莫某某冒充德清县供电局领导,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沈某甲介绍工作的事实,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沈某甲人民币5900元及古井贡酒4瓶(价值人民币1060元)、卷烟中华(硬)2条(价值人民币900元)。

综上,被告人莫某某共计诈骗作案5起,所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164元。案发后,莫某某家属自愿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7890元,已发还被害人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姚某某、蔡某某、熊某某、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6.扣押照片、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有部分退赃的情节,结合其行为及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杨

检察官助理:田婧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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