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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736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害人王某某经老乡介绍,添加了被告人莫某某为微信好友。同年3月25日,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房,通过微信联系莫某某,让莫某某为其介绍女朋友,莫某某答应后将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推送给王某某,谎称该微信号所有人名叫“陈某某”。后莫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假装与王某某交往,期间莫某某不断编造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财物。截止案发,莫某某共骗取王某某财物达人民币55891元。

2019年3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其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账户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号码开户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19年8月12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莫某某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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