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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52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在百度贴吧等平台发布口罩出售的信息,后被害人黄某某联系莫某某购买口罩,被告人莫某某因当时参与网络赌博输了钱,遂打算骗取钱财用于网络赌博。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2月2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莫某某转账共计12500元。被告人莫某某随即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未购买口罩。事后被害人黄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莫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因惧怕黄某某报案,被告人莫某某返还1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已将11500退还给黄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等;

二、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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