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户籍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本市长洲区**路**号**号楼一层**号商铺**诊所对出路边处,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覃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覃某某处搜出交易完成的一小包净重0.07克毒品。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鉴定,所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荣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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