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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8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 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其租房中,出售一小袋毒品海洛因给梁某某得款现金人民币100元。莫某某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梁某某后,梁某某从购买得的海洛因中分出一小部分给莫某某随后离开,莫某某则将梁某某分出的海洛因放进一个米色单肩包中,又将贩卖毒品所得的10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吸食完。

  2019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莫某某租房中将莫某某抓获,并在其卧室床上的一个米色单肩包里面查获一个用透明自带封口的小袋子(内有一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0.0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莫某某租房中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验出海洛因,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梁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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