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莫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并谈好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个冰毒,李某某先转给被告人莫某某5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当日19时许,二人在宝安区***道**源****园****对面的**边见面准备交易,但莫某某称手中还没有毒品,后将500元人民币退回给李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将从别处购得的一个毒品冰毒中吸食了一部分,后微信联系李某某是否还要购买剩余的一部分,李某某表示同意。
2019年11月8日15时许,二人在宝安区***道**源****园****对面的**边见面交易,被告人莫某某将剩余的一部分毒品冰毒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李某某交给莫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莫某某用微信转回给李某某50元人民币,二人交易完后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涉案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为0.3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涉案毒品、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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