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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贪污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4********苗族初中文化原贵州******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贪污问题被福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以其涉嫌贪污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罗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贵州******院与福泉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片区土地征收测量及综合性房产测绘合同”,被告人莫某某作为贵州******院临聘人员,被公司派遣到福泉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征收土地测量等工作,在工作中,其利用职责上的便利,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及被征地群众,合谋采取虚假征收、虚增土地征收面积、冒认领被征土地等方式共同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至2017年共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259.970501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在福泉市看守所建设项目征地中,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肖某某、朱某某等人共同骗取征地补偿资金1011436.92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2015年9月,因福泉市看守所项目建设用地,被告人莫某某与征地组负责人肖某某等人在征收**街道办事处**村**组土地时,发现征收土地范围内有30余亩无人认领的土地,经肖某某与朱某某、莫某某等商议,决定由肖某某与朱某某分别找人冒认领该30余亩征收土地,从而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私分。后肖某某、朱某某分别找到**村村支书王某某及**组村民熊某某、谢某某、税某某、甘某某、彭某某、黎某某商定冒认征收土地骗取土地补偿资金事宜,被告人莫某某则按肖某某等人安排,将30余亩无人认领的被征收土地分别以熊某某、谢某某、税某某、甘某某、彭某某、黎某某作为被征收土地户主绘制CAD图、出具征(占)用地勘测登记表,并由肖某某、朱某某、莫某某、王某某及熊某某、谢某某、税某某、甘某某、彭某某、黎某某共同完善土地征收登记补偿手续,共同骗取30.9158亩土地征收国家补偿资金1011436.92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莫某某从中分得12万元人民币。

2.2016年在福泉市棚户区改造及沙河治理、污水管线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肖某某等共同骗取征地补偿资金522571.98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2016年4月,被告人莫某某同征地组负责人肖某某等人在征收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土地时,在肖某某安排下,将明知不属于“***”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外周边11.4161亩零星土地以“***”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丈量绘制CAD图、出具征(占)用地勘测登记表,共同完善该11.4161亩土地征收登记补偿手续,骗取土地征收国家补偿资金522571.98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从中分得8万元人民币。 

3.2016年在福泉市棚户区改造及洒金谷景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肖某某等共同骗取征地补偿资金357363.53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2016年5月,被告人莫某某同征地组负责人肖某某等人在福泉市**街道办事处**村**一组开展福泉市政府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同被征地村民谢某甲、付某某等商定,将谢某甲和付某某两户村民被征地土地面积虚增以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私分,后由被告人莫某某绘制虚假CAD图、出具征(占)用地勘测登记表,经肖某某等征地组公职人员及被征地村民谢某甲、付某某共同完善虚增土地征收登记补偿手续,共同骗取6.0654亩土地征收国家补偿资金357363.53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从中分得2万元人民币。

4.2016年在福泉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朱某某等共同骗取征地补偿资金3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2016年7月,被告人莫某某及征地组公职人员朱某某等在福泉市**街道办事处**居委开展福泉市棚户区改造及雄镇楼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在征收村民刘某甲土地时,共同商定虚增刘某甲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私分,经朱某某找到刘某甲商定后,由被告人莫某某绘制虚假CAD图、出具征(占)用地勘测登记表,共同完善虚假土地征收补偿手续,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约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从中分得1万元人民币。

5.2016年在福泉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肖某某等共同骗取征地补偿资金342697.28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2016年7月,被告人莫某某同征地组负责人肖某某等在福泉市**街道办事处**村**一组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征地过程中,与被征地村民欧某甲、欧某乙等共同商定,将欧某甲和欧某乙两户村民被征土地面积虚增以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后由被告人莫某某绘制虚假CAD图、出具征(占)用地勘测登记表,经肖某某等征地组公职人员及被征地村民欧某甲、欧某乙共同完善虚增土地征收登记补偿手续,共同骗取5.348亩土地征收国家补偿资金342697.28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从中分得5万元人民币。

6.2016年在福泉市景区建设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肖某某等共同骗取征地补偿资金335635.3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2016年12月,被告人莫某某同征地组负责人肖某某等在**街道办事处**村**一组开展福泉市景区建设征地过程中,与被征地村民杨某某共同商定,将杨某某被征土地面积虚增以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后由被告人莫某某绘制虚假CAD图、出具征(占)用地勘测登记表,经肖某某等征地组公职人员及被征地村民杨某某共同完善虚增土地征收登记补偿手续,共同骗取5.9422亩土地征收国家补偿资金335635.3元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从中分得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福泉市监察委员会调证通知书及回执、福泉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文件、福泉市**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清册、建设银行等银行存取款凭证等;2.证人肖某某、杨某甲、朱某某、王某某、甘某某、彭某某、黎某某、熊某某、税某某、谢某某、曾某某、习某某、袁某某、黎某甲、杨某某、欧某甲、欧某乙、谢某乙、谢某甲、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作为贵州******院临聘人员,受公司派遣参与福泉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相关建设用地征收测量工作期间,利用工作职责便利,伙同征地组公职人员及被征地村民共同采取虚增土地征收面积、找人冒领等虚假征收方式骗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资金2599705.01元人民币,个人从中分得33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永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8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拾卷(含检察诉讼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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