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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0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本在宝安区**街道**栋**号经营“**螺蛳粉店”,为牟利自2017年5月开始在店内收取六合彩码单,并转发上家,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与下家结算并抽水渔利。被告人莫某某使用的方式主要为,使用手机微信接收熟人及来电客人的六合彩码单,汇总后通过妻子梁某某的手机发送给上家(身份不详),开彩后与上家完成资金结算,并根据相应数额与买家结算赌资。2019年7月9日22时20分许,民警在其店铺内抓获被告人莫某某,缴获其作案用手机,手机内提取大量下注及转账记录。经查,被告人莫某某收受六合彩码单合计251期,合计收受赌资91840元。被告人莫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提取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屏;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他人收受六合彩码单,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院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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