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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67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中各,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6年7月份开始,在本市东城街道石井基湖二路二巷10号其经营的**便利店里通过微信及现场写单的方式收受附近的群众非法六合彩投注,并转交给上家“方某某”(具体情况不详)获得返利。2019年7月23日,莫某某在店里收受证人袁某某、孙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开心果”等23人六合彩投注投注(第83期),投注额共计8524元。当日21时许,民警在**便利店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被告人莫某某,以及参赌人员袁某某、孙某某,并且当场查获莫某某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赌资人民币560元、7张投注单据及两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证、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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