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贺州市平桂区**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3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重新报送本院;因案件复杂,于同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江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路与**路交汇处的**酒吧门口路边聊天,偶遇被害人彭某某等人。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因为小事产生言语冲突,莫某某与彭某某、邹某甲、邹某乙三人发生争吵打架,莫某某被追打后驾驶桂J5****小车欲逃离,驾车过程中将趴在车窗处的彭某某甩跌落地,致其被车辆碾压受伤,莫某某驾驶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彭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1日0时死亡,经法医进行尸体检验,证实被害人彭某某死亡原因符合机械性暴力(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6月1日6时30分,到贺州市公安局建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江某某、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天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董慧轶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页43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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