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57********,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邵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 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被告人莫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大街**号**楼楼梯间成人用品专卖店销售“五夜神”、“红色vigour”、“蓝色vigour”、“真功夫”、“生精片”、“美国威哥王”等药品。
2019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并现场查获“五夜神”4盒共20片、“红色vigour”15瓶共150片、“蓝色vigour”5瓶共50片、“真功夫”16盒共32粒、“生精片”14片、“美国威哥王”18片(经鉴定,均为假药,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药(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骆婷婷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缴获的假药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莫某某的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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