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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66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某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生长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住所附近的4棵野生楠木树出售给罗某某(已判决)等人,罗某某等人将该4棵野生楠木树采伐。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4棵楠木树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2325****;

2. 案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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