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7********,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镇**街**号,现住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检察院后居民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先后在淘宝网购买射钉枪两支、不锈钢管四根、枪托、红外线发射器、小电筒、射钉弹、钢珠和枪支配件若干,准备用来组装成射钉枪使用。2020年春节期间,莫某某按照尺寸用手锯切割不锈钢管成枪管,然后用螺帽固定在射钉枪口上,安装上枪托、红外线发射器和小电筒等部件,自行加工、改装成以射钉弹火药为发射动力击发钢珠的长管射钉枪两支。制造好射钉枪后,莫某某曾持两支自制射钉枪到自家林地打猎过。2020年6月7日至8日,东兰县公安局民警对莫某某位于东兰县城区住宅和隘洞镇板开村板锐屯住宅依法检查,查获自制射钉枪2支、气枪1支、射钉弹、钢珠和其它枪支零部件若干,民警当场扣押。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莫某某自制射钉枪进行鉴定,送检的检材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射钉枪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坚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检察院后居民房,联系电话1817887**** 。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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