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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宜兴市**街道**人家**号**室(户籍地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莫某某购买射钉枪、钢管、射钉弹、钢珠等配件,在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人家90号401室通过焊接、拆装等方法,自行制造火药枪支一把。

2020年5月22日,民警在其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罗家河村十一组12号家中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射钉弹37发、钢珠弹25发。

归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系射钉器改制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3.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摄影照片等;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小刚

检察官助理  王海翔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

1585269****。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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