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6********,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7年购买一支射钉枪后通过淘宝网站购买枪托、精密管、钢珠等配件并使用这些配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莫某某制造的枪支能够通过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弹实现发射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南丹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