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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号附**号,现住都江堰市******人家****单元****号。2004年6月18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俊吉,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4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接线报将被告人莫某某挡获,并在对莫某某位于都江堰市**路**号**人家**栋**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从该房屋三楼卧室书架上一黑色挎包内查获其持有的转轮手枪一把,内装子弹六发(含空弹一发),并在二楼卧室卫生间天花板上查获其持有的54式冲锋枪一把、7.62毫米子弹三十七发、9毫米子弹十九发(含哑弹一发),依法予以扣押。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均系军用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涉案子弹共计六十发(不含空弹及哑弹各一发),其中三十七发为军用制式子弹,二十三发为自制子弹。

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勘验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持有制式枪支二支、制式子弹三十七发、自制子弹二十三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波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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