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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70年,被告人莫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鸟。被告人莫某某用火药枪打了一个月左右的鸟后便将火药枪藏在了自己老房子的柴屋里,直到2018 年下半年,因其新修了房子就把那支火药枪从老房子的柴屋里面拿出来放到新修的房子进屋右边的房间内立柜旁边。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莫某某家中查获了上述火药枪。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破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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