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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2211951********,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莫某某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交给南丹县公安局民警。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莫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南丹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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