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998年的时候,被告人莫某某从同村村民莫某甲(已去世)处购买了一把制式手枪和四个子弹,后来其曾一个人拿该枪到村子后面的山上试开了一枪,打了一颗子弹,之后其将该手枪及剩下三颗子弹以及火铳私藏在其家二楼衣柜上面,而火铳是其已去世的爷爷留下来的(包括黑火药、铁砂、底火、底纸),那把长枪是其用射钉枪及无缝钢管自制的,其藏在自家房间三楼中间,其无合法使用枪支资格。2020年7月13日,公安民警经搜查,在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莫某某家中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三把(手枪一把、火铳一把、自制长枪一把)、疑似制式子弹三颗、黑火药及铁砂等弹药一批。经鉴定:以上三把枪支中的手枪、自制长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莫华良于2020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枪1把、手枪1把、砂枪1把、黑火药2瓶、铁砂1瓶、底火47个、底纸24个、子弹3颗;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二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军
检察官助理:任荣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散页叁张、光盘肆张;
3.以下涉案物品现扣押于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长枪1把、手枪1把、砂枪1把、黑火药2瓶、铁砂1瓶、底火47个、底纸24个、子弹3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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