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村**组丰盈水库附近的山上,非法持有疑似火药枪一支在山上打鸟时,被群众举报后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17366****)
2.案卷材料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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