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家住融水县**镇**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为了满足食欲,用电鱼工具一人到融水县**镇**电站水坝100米下游河岸边以高压电击的违法方式捕捞鱼类时,被融水县城北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其用于电鱼的一套工具和所得各种野生杂鱼10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27号)、**镇禁渔期宣传相片图、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联系号码:1833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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