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使用电鱼机在三都县**镇都柳江上游**村**组艾口河段使用电鱼机电鱼,电得河鱼2.6斤。莫某某电鱼的河段系珠江流域,属于禁渔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扣押笔录,三都县农业局关于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捕鱼工具的说明,三都县河长制出具的关于河段的证明。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建保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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