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林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住资源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禁猎期),被告人莫某某与同案人莫某甲、谭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相约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乡**十里平坦“打鸟塘”山场(禁猎区)捕鸟。当天下午16时许,莫某某带谭某某取得其事先存放在山上的两个探照灯后,让谭某某等人先行。莫某甲等人到达捕鸟点后,因忘带电缆线无法开灯,多次尝试捕鸟无获,莫某甲联系莫某某。晚饭后,莫某某带上电缆和一个诱捕器赶到现场,众人一起合作利用探照灯和诱捕器行猎,莫某甲等人捕获侯鸟12只(均已被食用)。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发电机、诱捕器(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到案经过、禁猎通告、通讯详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唐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及同案人莫某甲、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刚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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