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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在京暂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自2017年至今,在北京市东城区**路**号**内,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店面及快递等方式非法销售卷烟,销售金额累计15745元。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在店内被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查获,现场起获卷烟共计102个品种584条,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核价,上述烟草制品共计人民币68727.8元。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烟草制品(扣押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信息等: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烟草制品核价表、手机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至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迎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东城区**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烟草制品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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