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多次从某某某运输柴油到容县灵山镇、六王镇贩卖。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在**镇**村**队***屋门口公路边以4.2元/升价格将2619升柴油贩卖给***,获得人民币11000元,随后莫某某在容县**镇**木材加工厂以4.2元/升的价格将400升柴油贩卖给莫某乙,获得人民币1680元。
二、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容县**镇政府路口以4.2元/升的价格将4633升柴油贩卖给梁某某,获得人民币19462元。
三、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容县**镇**村**队封某屋门口以3.8元/升的价格,将3800升柴油贩卖给封某,将500升柴油贩卖给彭某,共获得人民币16340元。
四、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容县**镇**村**汽车修理店附近以3.8元/升的价格,将2493升柴油贩卖给李某,将330升柴油贩卖给盘某某,将1140升柴油贩卖给林某某,共获得人民币15053元。
五、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容县**镇**村以3.85元/升的价格将4320升柴油贩卖给刘某某。由于交付柴油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未得逞。
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贩卖的柴油为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
综上,莫某某贩卖不合格车用柴油销售额共计人民币63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检察官助理:徐东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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