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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2人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莫某甲彬,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杏花镇新和村委会罗某某村117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2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与甘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我市西区MIU MIU酒吧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钊、石某业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等人追打苏某钊、石某业至西区中山一路岐江公园西南门旁中山一桥桥底人行横道处,对苏某钊、石某业拳打脚踢,其中被告人莫某甲彬使用木棍殴打苏某钊,致苏某钊、石某业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石某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5月14日,民警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兆某某按摩中心0182房抓获被告人莫某甲彬。同年6月24日,民警在茂名市油城十路某某城四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均如某某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彬家属赔偿苏某钊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苏某钊人民币6千元,两人均取得苏某钊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检察官助理 袁某某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莫某甲彬、周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2份;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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