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甲、冯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2018年12月1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非法获利,自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0月11日间,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村附近一空地非法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冯某乙负责望风放哨,偶尔负责发牌、带客参赌;李某某负责望风放哨;何某某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莫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渔利钱,并将钱款转交给冯某甲保管;冯某甲在赌场中无利息放贷给赌客,并获取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约三十人,赌注为5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赌资三千到五千元不等,每盘抽水一百元到几百元不等,每天从赌场中非法获利约一万元。至案发止,该赌场累计非法获利约100000元,被告人莫某甲获利约1000元,被告人冯某甲获利约4200元。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民警在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村附近一空地抓获冯某乙、李某某和违法人员莫某乙、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博用的赌具、赌资7000多元等物品。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莫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冯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证据有:1.证人莫某乙、杨某某芝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二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莫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获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昭光

检察官助理:梁崇颖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莫某甲、冯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壹份、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