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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路**号,住肇庆市端州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 住肇庆市高要区**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华、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至15日间,吴某戊发(在逃)在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高斗村委会石厂村祠堂门口处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黄某某等多人赌博,由被告人莫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引路,被告人吴某乙负责“看风”,期间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桌、扑克牌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黄某某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住肇庆市高要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59*******;被告人吴某乙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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