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村**号**房。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廉江市**镇**村被廉江市公安局查获,2019年9月11日因吸毒成瘾被廉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公安部门委托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精神病鉴定,2020年3月16日领取鉴定结论,被告人莫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95年**月**日生, 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病不宜收押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莫某乙与朋友莫某丙、莫某丁等人在廉江市安铺**娱乐城大院准备离开,莫某乙驾驶其一辆黄色大众速腾小汽车(车牌:粤G****)开出院子大门时不小心撞到铁门,这时从娱乐城里出来的莫某辛(在逃)和被告人李某甲也到该处,莫某辛因莫某乙开小汽车撞到铁门而取笑,莫某丙便质问莫某辛为何取笑,双方发生争吵,接着被告人李某甲便打电话叫在娱乐城玩的莫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出来,娱乐城的经理吴某某等人前来劝说将双方劝开。之后吴某某叫工作人员邓某某过来帮开莫某乙的小汽车,莫某乙坐上副驾驶室位置,当小车开到大院子门口转左时,李某乙(在逃)也出到大院门口,李某甲冲上来拦在莫某乙的小汽车车头并捡砖头要砸车,邓某某便停下车,吴某某等人过来劝开李某甲,同时莫某辛打电话给莫某己(在逃),莫某己当时在安铺镇**村,莫某己得知情况后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汽车在该村找到被告人莫某甲、莫某庚等人,说莫某辛在安铺**娱乐城与在吵起来要打架,叫他们去看看,莫某甲、莫某庚等人同意。之后莫某己开小汽车搭着被告人莫某甲及莫某庚等人来到安铺镇**娱乐城大院门口并下车。娱乐城的工作人员叫被害人莫某乙等人快离开,接着邓某某开莫某乙的黄色大众速腾小汽车搭着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等人往廉江市安铺镇安顺大道方向开去,莫某己开其黑色丰田小汽车搭着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及莫某庚向院子大门西侧倒车包抄追赶,莫某辛开一辆挂粤G****车牌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莫某戊开摩托车搭李某乙在后面追赶,追至廉江市安铺镇安顺大道**门口路段时,莫某戊和李某乙驾驶摩托车拦在莫某乙的小汽车前面,邓某某被迫停车,而后莫某辛和莫某己分别驾驶小汽车搭着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等人来到,他们从莫某己的黑色丰田小汽车拿出刀和斧头及拾起地上的木棍及砖头,莫某辛、莫某己、莫某戊、李某乙等人用刀、斧头及木棍、砖头等物打砸莫某乙的小汽车,莫某甲捡起在地上的一条木棍打一棍莫某乙的车顶天窗,李某甲捡起地上一块砖头砸莫某乙的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拿莫某庚手上的一把长约50CM的刀打砸小汽车的右后视镜,被害人莫某乙及莫某丙、莫某丁、邓某某等人在小汽车上不敢下车,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及莫某辛、莫某己、莫某戊、莫某庚、李某乙等多人用硬物砸莫某乙的小汽车约几分钟便停手,将该车的外壳、玻璃、后视镜、加油盖、轮胎、天窗、车门等多处打砸坏,接着邓某某便开莫某乙的小汽车搭着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往横山镇三角塘十字路口处开走并报警,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及莫某辛、莫某己、莫某戊、莫某庚、李某乙等人离开现场。经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莫某乙被毁坏的粤G****号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514元;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莫某甲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在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与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昊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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