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梅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宁波市宁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向海口**有限公司收购该公司饲养繁殖的苏卡达陆龟164只、红腿陆龟27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多次通过微信号“**”联系并转账支付方式向蒋某甲(另案处理)、蒋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再由蒋某甲、蒋某乙、杨某某通过班车寄货的方式将该野生动物交付给莫某甲。其中,莫某甲向蒋某甲非法收购锯缘闭壳龟15只、豹猫1只,向蒋某乙非法收购平胸龟34只、锯缘闭壳龟23只、黄额闭壳龟4只、四眼斑水龟11只;向杨某某非法收购平胸龟10只、黄额闭壳龟1只。莫某甲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除部分苏卡达陆龟养殖在海口市秀英区**镇**场作为种龟,其余已全部出售获利。
2018年7月,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与案外人陈某甲以经营乌龟生意为目的,合股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建设**场,并雇请被告人莫某乙、梅某乙(已作不起诉处理)在养龟场工作。2018年底,陈某甲退出合作,莫某甲与梅某甲经商议决定合作买卖陆龟,具体方式为先从海口**有限公司收购该公司饲养繁殖的陆龟放在海口市秀英区**镇**场养殖,然后网上联系客户出售。2019年2月12日,梅某甲指使莫某乙组建一个名称为“**”的微信群,开始在网上出售收购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具体分工为:莫某甲负责收购、出售及邮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给客户;梅某甲负责收购、出售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以及财务管理;莫某乙负责出售及邮寄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给客户;梅某乙负责饲养、编号及打包苏卡达陆龟和红腿陆龟。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莫某甲、梅某甲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从海口**有限公司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362只、红腿陆龟54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三名被告人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379只、红腿陆龟21只,其中莫某甲通过微信号“**”向39名客户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63只,梅某甲通过微信号“**”向214名客户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247只、红腿陆龟18只,莫某乙通过微信号“**”向48名客户出售苏卡达陆龟69只、红腿陆龟3 只,上述已出售的陆龟中,通过顺丰快递方式邮寄出售的数量为苏卡达陆龟359只、红腿陆龟23只。2019年5月16日,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镇**场查获待出售的苏卡达陆龟72只、红腿陆龟5只。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平胸龟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豹猫、锯缘闭壳龟、黄额闭壳龟、四眼斑水龟、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均为国家Ⅱ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省林业局复函、送货单、顺丰速运运单信息、合伙协议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梅某甲、王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未经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中是共同犯罪,其中,莫某甲、梅某甲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是主犯,莫某乙在莫某甲、梅某甲的领导、指使下,负责邮寄及出售部分陆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梅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莫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李思阳
检察官助理:梅利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梅某甲、莫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994号)1份及光盘1张、海南省林业局复函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