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镇**村**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号。因犯劫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于2012年6月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13年4月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莫某甲与被害人莫某乙均系邵东县***镇**村村民。大约四、五年前,莫某乙家建房时与被告人莫某甲协商置换了部分土地,后被告人莫某甲认为莫某乙建房过程中多占土地,被告人莫某甲多次找莫某乙协商,莫某乙先后共补偿被告人莫某甲二万元,被告人莫某甲仍不满。2019年5月1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借来的湘******白色SUV起亚牌小车,搭载被告人莫某甲来到邵东县**镇**村**组莫某乙家屋前坪地段。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某戴上事先准备的手套,并戴上口罩把脸遮住。尔后,由被告人王某某望风,被告人莫某甲用事先准备好放在车上的斧头将莫某乙停放在房前坪内的小车左大灯、左前后玻璃、轮胎及房屋仿铜门砍坏,并将房前三棵铁树毁损。尔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邵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莫某乙被损毁财物共价值8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通行信息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通话详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盗窃罪
2017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莫某甲来到邵东县衡宝路**局办公大楼,用身份证插门进入**局3楼、4楼、5楼的办公室,先后盗窃三条和天下香烟、一瓶酒、一个女式挎包及现金1260元。
2018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来到邵东县**路**号五菱4S店,损坏该店一楼的玻璃隔断,撬开财务室的保险柜,盗得现金50000元,在售后休息室的商店内盗得价值1000元的黄芙蓉王烟4条、价值90元的精白沙烟9包、价值130元的利群烟10包、价值270元的和天下烟3包。
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来到邵东县**路汽车城**直营店内,在二楼总经理办公室内盗窃价值500元的黄芙蓉王烟2条、价值360元的和天下烟4包。
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来到邵东县**道**号**中央空调店内,在办公室条桌下面柜子里的黑色钱包内盗得现金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侦查报告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熊某乙、李某乙、周某某、申某甲、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某、李某丙、赵某某、刘某某、卿**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莫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莫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莫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现莫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84页,补充材料38页。
3.讯问被告人莫某甲、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各1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碟7张。
4.证人名单:熊某甲、李某甲、唐某某、熊某乙、李某乙、周某某、申某甲、申某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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