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79********,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莫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厂房**号**小食店内,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该赌场采取封闭管理模式,莫某甲为参赌人员开关闸门、免费提供香烟饮料;被告人莫某乙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
同年11月27日0时许,民警在上址将莫某甲、莫某乙及16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起获水钱人民币780元及赌资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3月9日、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景芳
附:
1.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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