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莫某甲(小名:**,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独山县**镇**组**号;2012年9月14日,莫某甲因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13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曾用名莫某丙(别名:**),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年1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和被告人莫某乙乘贵JH****轿车到荔波县**街上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莫某甲和莫某乙两人下车后,由莫某乙在旁边放哨,莫某甲用随身带的一把剪刀将三轮摩托车的电门锁线路剪断,以搭线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盗走,后将摩托车卖得1800多元。经荔波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何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格为8400.00元。
2、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乘贵J7****的轿车到荔波县*****酒店附近后,发现路边停放有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莫某甲下车后用随身带来的一把剪刀将三轮摩托车的电门锁线路剪断,以搭线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盗走,后莫某甲将摩托车卖给广西叫老文的男子,共卖得2300元。经荔波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覃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格为80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年9月14日,莫某甲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属于刑事前科,可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光池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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