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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甲、莫某乙等开设赌场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莫某甲,绰号“阿二”,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绰号“肥三”,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丙,绰号“双弟”,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2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莫某甲与韦某甲、丁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每人出资人民币5000元,用来在微信上开设赌博群,赌博所得由三人平分。三人在购买微信群及赌博软件后,建立“英雄联盟”微信群(后改为“零点娱乐”)并组织参赌人员进群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7年6月,三人因输钱,便解散该赌博群。

2、2017年6月,被告人莫某乙、莫某丙与莫某丁、莫某戌(二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一起出资在微微信上开设赌博群,赌博所得四人平分。四人在购买微信群后建立“东皇”赌博群并组织参赌人员进群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三天后四人因输钱,便解散该赌博群。

3、2017年9月,被告人莫某乙与莫某丁、莫某已、莫某戌(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每人出资人民币5000元,用来在微信上开设赌博群,赌博所得由四人平分。四人在购买微信群,建立“小麒麟”赌博群并组织参赌人员进群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群开了20多天,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元,莫某乙分得4000元。

4、2017年9月,被告人莫某甲与莫某庚、莫某辛(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每人出资人民币1万元,用来在微信上开设赌博群,赌博所得由三人平分。三人在购买微信群和赌博软件后,建立“凤凰城”赌博群(后改名“零点娱乐”)并组织参赌人员进群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7年11月,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莫某甲分得1万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莫某乙、莫某甲与莫某庚、莫某辛、莫某已、莫某丁、莫某戌(五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出资建立微信赌博群,赌博所得由七人平分。七人在购买微信群及赌博软件后,建立“骑士”赌博群并拉拢参赌人员进到该群,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至2018年春节前,共非法获利20多万元,莫某乙、莫某甲每人分得3万元。

6、2018年3月份,被告人莫某丙与“七公”、“肥三”(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决定出资建立微信赌博群,其中莫某丙占15%股份。莫某丙等人在购买微信群及赌博软件后,建立“招财进宝”赌博群并组织参赌人员进群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至该赌博群解散,因赌博输钱,莫某丙只分得1000元。

7、2018年4月被告人莫某丙与陆健(另案处理)等人建立了一个群名为的“皮皮虾”赌博群后,组织参赌人员进进群以“红包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莫某丙负责操作赌博软件、统计赌博数据。至2018年6月,共非法获利5万多元,莫某丙分得7000元。

8、2018年5月,被告人莫某乙、莫某甲与莫某庚、莫某辛、莫某丁、莫某戌(四人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决定出资建立微信赌博群,赌博所得六人平分。在购买微信群、赌博软件后,六人建立的赌博群沿用“骑士”的名称,组织参赌人员进进群后并以“禁抢”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群开了10多天后解散,共非法获利1.5万元莫某甲、莫某乙各自分得1000多元。

2018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白圩镇狮螺村莫庄将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莫某壬、莫某癸等证人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开设赌场,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光勇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现被羁在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手机伍部、银行卡贰拾柒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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